关于禁止利用享受门诊医保待遇的机会骗取医保基金的通告

日期: 2024-02-21 浏览量:89 来源: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编辑:杨晶晶 文字大小:

全市广大医保参保人员,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为防止利用门诊统筹待遇、门诊慢特病待遇套取医保基金,甚至非法收购、销售药品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阜新市医疗保障局、阜新市公安局特此通告:
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 不得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非法获利。如医保部门发现上述行为,将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退回医保基金,实施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行政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提供便利;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不得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如医保部门发现上述行为,将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罚款、暂停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解除服务协议等处理,相关医务人员将移交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做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非法收购、销售药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以上的,应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的,将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医保基金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关系到每一位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医保基金神圣不容侵犯。社会各界对于发现利用享受门诊统筹待遇、门诊慢特病待遇的机会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可通过阜新市医保部门打击欺诈骗保举报电话及拨打110等渠道进行举报,一经查实,阜新市医疗保障局将按照相关奖励办法给予奖励,最高可奖励20万元。

医保部门打击欺诈骗保举报电话:

市本级 0418-3995353

阜新县 0418-8212266

彰武县 0418-691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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