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1-28
发布时间:2025-12-02
发布时间:2025-10-13
日期: 2025-12-02 浏览量:19 来源: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编辑:李金笛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为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要求,市医保局印发了《关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阜医保发〔2025〕3 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为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工作落地实施,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和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辽医保规〔2025〕2号)有关要求,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有关工作进行明确。
二、主要内容一是明确2025 年 8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缴费基数执行标准,继续按照《关于 2024 社保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阜医保发〔2024〕2 号)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年度由社保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一个缴费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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