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12-02 浏览量:51 来源: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编辑:李金笛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新县、彰武县医保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关于推进辽宁省定点医药机构医保门诊结算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医保规〔2025〕5号)转发给你们,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医保门诊结算分级管理标准作如下补充调整,请一并落实执行。
一、补充明确医保结算分级管理标准
(一)对II级定点医药机构基本标准补充:结算窗口设置24小时视频监控设备,原则上保留不少于6个月的视频监控资料;
(二)对Ⅲ级定点医药机构基本标准补充调整:
1.已按要求搭建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实现电子处方流转;
2.开通高值药品结算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须能够持续供应(包括即时购药和预约购药)我省高值药品且达到全部高值药品品种的60%以上,并具有相对独立的高值药品销售区域且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二、工作要求
(一)稳妥有序开展分级管理工作。市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医保结算分级管理标准,有序组织并及时评估确定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结算分级,首次分级工作在2025年年底前全部完成。
(二)全面规范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医保发〔2025〕14号)文件要求,认真履行属地责任,严格落实内控各项要求,做好事前提醒、事中审核、事后抽查审核工作,做到“全覆盖”。原则上定点医药机构数量只减不增,医保部门可根据全市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总量及分布情况开展分级管理工作。
与此前政策不一致的,执行本通知要求。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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