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 2025-10-13 浏览量:5124 来源: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编辑:李金笛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新县、彰武县医保局,五区人社局,市医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有关工作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和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辽医保规〔202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5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仍按《关于2024社保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阜医保发〔2024〕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2026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年度由社保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2026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另行通知。

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及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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