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版)》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22-12-30 浏览量:2374 来源: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编辑:杨晶晶 文字大小:

阜蒙县、彰武县医疗保障局,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 清河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根据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异地就医政策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未尽事宜,严格执行《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版)》有关规定。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要优化经办服务流程,同步调整信息系统,保障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平稳过渡,确保202311日起正式实施。

一、异地就医备案管理

(一)职工医保退休人员或达到60周岁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投奔子女的,其子女在当地有个人名下住房或已取得当地户籍。

(二)职工医保退休或达到60周岁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及无子女人员投奔赡养人的,其赡养人在当地有个人名下住房或取得当地户籍,并由其赡养人承诺赡养关系。

(三)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含跨市域转诊转院、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备案地医疗期间确因当地医疗机构无诊治条件需转出备案地治疗的,由备案地三级或二级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参保人员应当在申请入院前凭转诊转院意见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就医备案,并直接结算。

(四)特殊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放化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透析四个病种转诊就医备案有效期为12个月,有效期内不设就医次数限制。

二、异地就医住院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

经备案的转诊转院及急诊急救人员,起付标准为1500/次,支付比例对应本市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下调10个百分点。临时外出就医人员,起付标准为2000/次,支付比例对应本市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下调20个百分点。学生(不含大学生)及未成年人起付标准为1000/次,支付比例按上述两种情形确定。

城乡居民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现行支付比例基础上下调10%

三、我市办理异地转诊转院就医备案定点医疗机构

阜新市中心医院、辽健集团阜新矿总医院、阜新市第二人民医院、阜新市中医医院、阜新市第三人民医院(限传染性疾病)、阜新市第四人民医院(限精神类疾病)、阜蒙县人民医院、阜蒙县蒙医医院、彰武县人民医院、彰武县中医医院、彰武县妇幼保健院(限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县级转诊转院定点医院备案限本辖区参保人员。

四、转诊转院和临时外出人员门诊慢特病就医与我市普通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同步执行。

 

附件:辽医保发【2022】19号.pdf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版)

                                

 

 

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阜新市财政局

                            2022122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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