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5-07 浏览量:0 来源: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编辑:孙野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为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阜新市公安局联合市医疗保障局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涉医保基金领域违法犯罪线索。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重点征集以下违法犯罪线索:
(一)定点医疗机构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线索
1.通过包吃包住、免费接送、赠送礼品、返还现金、给付人头费等利益,或与养老机构勾结输送病人等方式,诱导、协助参保人虚假就诊、住院等行为,骗取医保基金的;
2.伪造变造医学文书、影像资料、检验检查报告,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的;
3.聚敛参保人医保卡,通过空刷、套刷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的;
4.雇佣无资质人员冒用他人名义开展诊疗活动骗取医保基金的;
5.为参保人倒卖医保“回流药”提供便利,骗取医保基金的;
6.为他人提供虚假发票用于骗取医保基金的;
7.其他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二)定点零售药店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线索
1.通过私自印制空白处方、私刻医疗机构公章或医师签章、勾结医药企业伪造处方,或利用互联网医院平台、人工智能等技术批量生成、编造虚假处方骗取医保基金的;
2.通过租借、收买等方式敛聚参保人医保凭证,或组织本单位员工,实施空刷、套刷、虚假结算骗取医保基金的;
3.将食品、保健品、生活日用品、化妆品等非药品串换为医保药品进行结算骗取医保基金的;
4.通过非法渠道采购并二次销售医保“回流药”的;
5.其他通过伪造、变造、虚构医保服务及结算信息骗取医保基金的。
(三)参保人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线索
1.利用慢性病、特殊病等待遇身份,超量开药后转卖牟利,骗取医保基金的;
2.隐瞒应由第三方承担医疗费用的事实,通过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报销,骗取医保基金的;
3.通过伪造医学文书、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得特殊病、慢性病等医保待遇资格,骗取医保基金的;
4.通过购买、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等虚假材料,虚构生育或流产事实,骗取生育津贴的;
5.出借、转让本人医保凭证供他人冒名使用,骗取医保基金的;
6.明知已报销或已享受医保待遇,仍故意重复申报、重复享受待遇,或实施上述之外的其他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四)职业骗保人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线索
1.非法收集、收购、租用参保人医疗保障凭证,套取医保“回流药”后组织倒卖牟利,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2.收集、购买参保人信息,通过伪造变造病历资料、费用单据等方式实施虚假报销,骗取医保基金的;
3.拉拢、利诱、介绍参保人虚假住院或虚构诊疗服务,从中牟利,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4.组织或参与空刷、套刷医保凭证,虚构医药服务项目,骗取医保基金或生育保险津贴的;
5.组织或参与伪造变造处方、发票、费用清单、基因检测报告等医学文书或病历资料,用于骗取医保基金的;
6.协助非参保人骗取医保待遇资格,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
7.未发生真实用工关系,通过单位挂靠、虚构劳动关系、代缴保险费,伪造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证明材料,申报并骗取生育津贴的;
8.其他明知不符合医保基金支付条件,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二、举报须知
举报人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要尽量详细,应包括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实施违法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等具体内容,及相关证据材料。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诬告他人,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公安机关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三、举报方式
来信举报: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龙城路5号,阜新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侵财案件侦查大队,邮编123000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龙城路7号,阜新市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科,邮编123000
电话举报:0418-2963919(市公安局)
0418-3995353(市医保局)
特此通告
阜新市公安局
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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