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11-18 浏览量:382 来源: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编辑:杨晶晶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现将《阜新市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1月1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阜新市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辽宁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3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以提高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水平。
第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统一、科学民主、公平公正、权责一致、运行高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医保局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医保基金监管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四条 因不具备行政性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局党组制定的使用党组文号的文件;
(二)医保行业发展规划等宏观发展规划文件;
(三)仅含有专业技术指标类内容,不含有行政管理规范类内容行业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等文件;
(四)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五)会议通知、会议讲话等会议文件;
(六)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告知文件。
第五条 因不具备外部性特征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工作要点等,以及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行政、外事、财务、保密、工作考核、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规范的文件;
(二)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的工作函;
(三)下级行政机关向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请示、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创设行政管理规则、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批复;
(四)为推进专项工作而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等的通知;
(五)涉密文件或者依法不公开的文件,如会议纪要等文件。
第六条 因不具备普遍适用性特征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发布的通告、公告、通知等文件;
(二)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决定。
第七条 因不具备反复适用性特征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医保信息系统切换公告;
(二)阶段性降费政策。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证明;
(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四)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五)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单位是合法性审核第一责任人,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备案、政策解读等工作;综合科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职责并提供审核意见。多部门联合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单位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对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对涉及社会稳定、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对外贸易或者性别平等保护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性审查或者性别平等咨询评估。
第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意见。涉及起草部门以外其他国家机关权责事宜的,应当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其他部门提出不同意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公众普遍关注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15日;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生产活动密切相关的,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反馈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科室、单位要先开展合法性的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后,及时将文件草案等有关材料送综合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包括:
(一)文件草案。
(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起草经过的主要程序、有关方面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内容。
(三)制定依据。包括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文本。
(四)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应有部门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的汇总材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有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时间、方式和收集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材料;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的,应有听证笔录材料;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应有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及采纳情况的汇总材料;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有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的意见书等材料。
(五)履行特殊程序形成的材料。涉及社会稳定、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对外贸易等内容的,应分别有相应的风险评估报告、公平竞争审查结论、贸易政策合规性审查评估报告等。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行政规范性文件需报请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机构转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四条 综合科一般应当在材料齐备5个工作日后(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审核过程中的退回补充报送材料等时间不计算在内。审核意见包括:
(一)制定主体不符合规定的,建议转请具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单位予以制发。
(二)文件起草不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的,建议补充完善相关程序。
(三)文件内容越权或违法的,建议删除或修改该部分内容。
(四)文件草案内容合法,措施可行,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衔接、协调,用语规范,提出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依据不相抵触的意见。
第十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单位应当根据综合科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并将意见的采纳情况向综合科反馈;特殊情况下,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集体审议决定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六条 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应当及时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十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载明具体施行日期,但因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的除外。
行政规范性文件载明有效期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
载明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公布。
第十九条 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由起草科室、单位将备案报告1份、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附电子文本1份)、起草说明1份、制定依据文本和其他相关材料1份等材料送综合科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动态清理制度,具体清理工作由起草科室、单位负责。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或者上级机关的专项清理工作要求,及时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送审材料一次性告知单
2.起草单位送审材料模版(共15个)
附件1
送审材料一次性告知单
(共13项)
1.合法性审核申请函;
2.拟发规范性文件的领导批示页;
3.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纸质清样文本);
4.起草说明;
5.起草依据(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6.征求公众、县区、部门、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
7.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汇总说明;
8.集体讨论记录;
9.属于公平竞争审查对象的,应当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的书面结论;
10.按规定需要专家论证的,提交专家论证情况的书面记录;
11.按规定需要组织听证的,提交听证情况的书面记录;
12.按规定需要部门会签的,提交有关部门的会签意见;
13.其他需要的材料。
附件2
起草单位送审材料模版(共13个)
1.送审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页) |
涉及选项“✓” |
备注 |
1 |
送审材料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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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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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送审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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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起草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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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起草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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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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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征求意见汇总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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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集体讨论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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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公平竞争审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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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专家论证情况书面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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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听证情况书面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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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会签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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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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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法性审核申请函
合法性审核申请函
综合科:
根据《********(发文所依据的文件名称)》有关规定或要求,我科室起草了《**********************》,已经***副局长同意(批示页附后),拟提请局长审签,现申请合法性审核。
特致此函。
**科
2022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3.送审稿
(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行文及排版)
关于*******的实施意见(通知)
两县医保局,市医保中心:
********************************************************************************************。
********************************************************************************************。
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
阜新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x年x月x日
4.起草说明
关于《******(规范性文件名称)》的
起草说明
综合科:
按照国家******及省******(制定背景描述)有关要求,我科室起草了《******(规范性文件名称)》,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及基本情况
(一)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陈述应当制定本规范性文件的理由、目的、意义。规范性文件规定事项所涉及的相关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以及必须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制的理由等内容。
(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一)起草过程。主要说明立项、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修改等法定程序的相关情况。
(二)制定依据。只要是在制定本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作为依据使用、参照或参考了的依据都要列举。列举顺序为首先是上位法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其次是参照依据,如《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的通知》等政策依据;再次是参考依据,如《***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的通知》等。列举制定依据的名称,必须是其全称并加书名号,同时注明其文号、公布时间及现行有效,如《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的实施意见》(辽医保发〔2022〕**号,2022年**月**日,现行有效)。
三、起草过程中的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
(一)非原则性的不同意见。对于并非原则性问题的一般性不同意见、不影响行政管理工作的不同意见、经过协调已经达成一致的不同意见,可以不作说明。
(二)原则性的不同意见。对于涉及大的原则性问题的不同意见、直接影响行政管理工作的不同意见、确需作出规定但经过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不同意见、虽然达成一致但有可能在实施中重新提起异议的不同意见等,应当将提出不同意见各方的具体意见、相关部门的协调情况、法制机构的具体建议等情况,在说明中专列条款作出具体说明。
(三)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重大问题。对于经过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重大问题,应当将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说明。
四、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以高度概括、简单明了的方式写清本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简要介绍本规范性文件的章节条款数、内容基本构成等,属于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还应说明修订的部分。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科 2022年**月**日
5.起草依据
起草依据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第**款第**项“******具体规定内容”;
2.**********************************************。
二、法规依据
1.《*********条例》(行政法规)第**条第**款第**项“******具体规定内容”;**********************;
2.《*********条例》(地方性法规)第**条第**款第**项“******具体规定内容”;**********************。
三、规章依据
1.《*********规定》(部门规章)第**条第**款第**项“******具体规定内容”;
2.《*********办法》(政府规章)第**条第**款第**项“******具体规定内容”。
四、政策依据
1.《*******(文件名)》(**发〔20**〕**号,现行有效);
2.**********************************************。
****科
2022年**月**日
6.征求意见函
征求意见函
(适用于向县、区及市直部门、单位和征求意见)
两县县医保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阜新市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规定,现将我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征求意见稿)转你单位征求意见,请严格按照本单位工作职责认真阅研,并于**月**日**时前将具体意见(无意见写“无意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通过机要传输系统(无机要传输系统的通过传真)书面函复我局,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特致此函。
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征求意见函
(适用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为完善******或妥善解决******问题,根据******(国家、省、市文件名称)(**发〔****〕**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规范性文件名称)》(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对该办法(实施意见、实施方案或通知等)的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年**月**日至**月**日。
二、征求意见反馈。请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阜新市****局,并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不受理匿名反馈和电话反馈。
联系电话:0418——*******;
电子邮箱:FXS****@163.com;
附件:《******(规范性文件名称)》(征求意见稿)
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月**日
7.征求意见汇总情况说明
征求意见汇总情况说明
2022年**月**日至**月**日,我局按照《阜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规定,对《 ******(规范性文件名称)》(征求意见稿)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征求意见,现将反馈意见情况予以汇总说明。
一、征求意见范围
此件征求意见范围包括社会公众、我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各有关单位(根据文件内容确定相应范围)。
二、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份,其中,提出具体修改意见的**份共计**条,无意见的**份。按征求意见对象分类,社会公众反馈意见**份提出修改意见**条,县区政府反馈意见**份提出修改意见**条,市政府各部门反馈意见**份提出修改意见**条、各直属单位反馈意见**份提出修改意见**条,各有关单位反馈意见**份提出修改意见**条。
三、提出具体修改意见的主体、内容及采纳情况
(一)社会公众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条,逐条理清内容,全部采纳(部分采纳、不予采纳)及理由;
(二)县区医疗保障局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条,逐条理清内容,全部采纳(部分采纳、不予采纳)及理由;
(三)有关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条,逐条理清内容,全部采纳(部分采纳、不予采纳)及理由;
(四)市中心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条,逐条理清内容,全部采纳(部分采纳、不予采纳)及理由;
四、综述
我科起草的《 ******(规范性文件名称)》(征求意见稿)在全市范围内共征求**家意见(含社会公众),共提出具体修改**条,予以全部采纳(或共采纳**条),其他无不同意见。
****科
2022年**月**日
8.公平竞争审查表
公平竞争审查表
政策措 施名称 |
| |||
涉及行 业领域 |
| |||
性质 |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 |||
起草机构 |
名 称 |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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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 |
审查 机构 |
名 称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
征求意见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
专家咨询意见 (可选) |
(可附专家意见书) | |
竞争影响评估 | ||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 |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 |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 |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
| |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 |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是/否 |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 |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 |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 |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 |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 |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 |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 |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 |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
| |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是/否 | |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
| |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 |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 |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
| |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是/否 | |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 |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 |
是 否 违反 相 关标 准 的结论(如违反,请详 细 说 明情况) |
(可附相关报告) | |
适用例外规定 (在违反相关标准时填写) |
是 否 | |
选择 “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字:盖章: |
9.集体讨论意见
集体讨论意见
**月**日**时,***局长在局机关**会议室组织***、***、***等**领域分管副局长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就我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名称)》进行集体讨论,重点对文件的起草依据、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合法性进行充分讨论,最终形成一致意见,同意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月**日
10.专家论证情况书面记录
专家论证情况书面记录
时间:****年**月**日
地点:**省**市**县(区)**具体地址或会议室等
专家:共**位,专家信息(姓名、职务或职称、任职机构) ***************************************。
事由:关于**********************进行论证。
内容:******************************************************************************************************************************。
结论:**********************************************(同意或不同意)。
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月**日
11.听证情况书面记录
听证情况书面记录
时间:****年**月**日
地点:**省**市**县(区)**具体地址或会议室等
听证事项:****************************。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主持人:**** 听证员:**** 记录员:****
听证情况及结论:*******************。
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月**日
12.部门会签意见
部门会签意见
(适用于按规定需要会签的规范性文件)
(一般由会签部门在牵头部门的文件运转审批单上会签,即提交经各会签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牵头部门的文件运转审批单复印件,须标明会签日期)。
13.其他情况说明
其他情况说明
(适用于需要特殊说明的规范性文件)
我科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在*******方面存在******情况,现将具体说明如下:
(详细描述需要具体说明的事项及原因)****************************************************
特此说明。
**科
2022年**月**日
主办单位: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龙城路7号 邮编:123000 Email:fxylbz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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