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9-08 浏览量:2884 来源: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编辑:杨晶晶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阜蒙县、彰武县医保局,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人社局,各县区财政局、税务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9号)精神,现就规范我市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对于退休人员占比过高用人单位额外征缴医保风险调剂金的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下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的我市用人单位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须在我市职工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且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单位职工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应按照本人退休前最后一次缴费基数和规定费率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应按照申请办理医保退休待遇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对现已办理完职工医保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自2022年10月1日起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与单位缴费挂钩,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统筹待遇,个人账户划转按我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有关政策执行。
四、将我市城镇职工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名称规范调整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我市职工医保原有政策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阜新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
2022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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