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日期: 2023-12-21 浏览量:325 来源: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编辑:杨晶晶 文字大小:

两县医保局,五区人社局,各县(区)财政局,市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11号)规定,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运行情况,现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政策调整如下:

一、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

1.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450/年,单次支付限额225元。

2.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大中专院校定点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和综合医院儿科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至60%,将二级医疗机构、二级以上中(蒙)医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至50%

二、提高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水平。

1.健全城乡居民“两病”门诊保障机制(以下简称“两病”专项保障),“两病”专项保障独立运行,不再与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组合保障。“两病”专项保障不设起付标准,将高血压支付限额提高至200/年、糖尿病支付限额提高至300/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均提高至60%

2.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要优化服务流程,落实“长处方”制度,保证药品供应,确保“两病”患者及时、便捷享受到门诊用药待遇。

本通知自202411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阜新市财政局 

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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