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日期: 2020-09-16 浏览量:327 来源: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编辑:陈扬扬 文字大小:

阜蒙县、彰武县医疗保障局,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人社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为适应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变化的新情况,及时调整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具体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保费问题

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自办理之日起缴纳当年度医疗保险费,不再执行向前补缴政策。参保缴费年限计算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后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和方式问题

(一)已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并缴纳2020年度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即可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二)未达到医保规定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一次性趸缴的,按照办理趸缴手续当年缴费标准计算不足年限缴费金额后,给予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一次性趸缴保费确有困难的,可以逐年缴纳,逐年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在缴费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后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

(三)符合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应缴纳退休当年一年的医疗保险费。

三、城镇职工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方式问题

20211月1日起,调整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方式。

(一)统帐结合单位:用人单位承担的保险费12元于每年1月份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参保人承担的保险费60元,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1月份从个人账户中扣缴,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需在次月份继续扣缴,直至缴足为止。新参保人员自参保之月起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2元,参保人承担60元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参保之月从个人账户中扣缴,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需在参保次月继续扣缴,直至缴足为止。

(二)单建统筹单位:用人单位于每年1月份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72元(含参保人承担60元)。新参保人员自参保之月起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72元(含参保人承担60元)。

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2020101日起执行。

 

 

 

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202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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