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政策解读
阜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政策解读

日期: 2020-04-02 浏览量:97 来源:阜新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和医疗服务管理科 责任编辑:杨晶晶 文字大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辽医保发[2019]26号)精神,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下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确保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出台《阜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

一、起草背景、依据和主要目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文件精神,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规范待遇支付范围和标准,建立统一制度体系;按照《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辽医保发[2019]26号)要求,在2019年底前要出台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2020年起,遵循按照面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登记、基金征缴和监管、医疗服务管理、经办和信息服务统一。

二、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意义

   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在实现基金共济能力加强和管理综合效能提高的同时,可以有效降低管理运行成本,确保我市医疗保障体系健康平稳向前发展。

三、主要内容

   1、统一参保登记。在市级行政区域内统一参保登记制度,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央及省属驻本事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2、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按照市级统筹的原则,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缴费费率和基数,统一征缴、合并使用,实现基金共济。

   3、统一医疗服务管理。对两项保险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4、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结合深化“放管服”改革,统一两项保险的经办管理,整合优化业务经办流程,规范简化申报证明材料。同步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实现业务统一经办、数据统一管理,并有效推进异地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5、规范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和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自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生效后可享受住院分娩医疗待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6、确保制度可持续。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制度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关于印发《阜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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