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个人账户基金使用的通知

日期: 2019-04-05 浏览量:507 来源: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编辑:杨晶晶 文字大小:


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单位及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规范管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个人账户基金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14号)文件精神,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97号)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付范围,确保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安全、合理、有效的使用。

二、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经营范围限于《药品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以下其他非药品部分:

1.具有食药监械、药管械、械注准、械注进、械备注册号的医疗器械。

2.具有卫消证字号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布的《消毒产品分类目录》里,消毒剂、消毒器械分类中的消毒剂和皮肤、粘膜卫生用品分类中,属于抗(抑)菌制剂(不含栓剂、皂剂)类的消毒产品。

3.具有国食健、卫食健、食健备字号的保健食品。

三、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在经营场所内禁止摆放、销售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食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商品。

四、具有国食健、卫食健、食健备字号的保健食品不再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20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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