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0-05-11 浏览量:329 来源: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编辑:杨晶晶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赵泽宇委员:
您所提出的关于企业退休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医疗保险基金互助共济属性突出,每名参保人都面临不确定的疾病风险,医保安全平稳运行对防范化解医疗费用风险的起决定作用。近年来我市医疗保险基金在经济下行、人口外流增加、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困难、就医成本逐年增加、人口老龄化加速、矿区破产企业资金缺口等因素影响下,基金平稳运行面临着巨大压力。2012年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当期赤字,五年间年平均亏损8489万元。至2019年底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仅为3.02亿元,已经低于国家规定的安全警戒线,基金出现红色预警,形势十分严峻。
为保障特殊单位职工和特殊群体的基本医疗,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特殊单位职工和特殊群体基本医疗工作的通知》(阜政办发〔2003〕80号),通知规定:“特殊群体中的破产、解体单位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由单位在资产变现中一次性缴纳,其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的人均医疗费×(73岁-本单位退休人员平均年龄)×退休人员总数”。2006年,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再次下发了《关于全市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阜政办发〔2006〕111号),通知规定:国有破产、改制企业要对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实行一次性趸保,其标准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退休人员住院人均统筹基金支付额×(73岁-本单位退休人员平均年龄)×退休工人员统筹基金支付额递增率×退休人数”。目前,我市医保基金征缴仍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
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大基金征收力度和向上争取资金力度,同时通过不断完善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基金监管和打击欺诈骗保力度,最大限度的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在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增加结余总量的基础上,研究保障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政策,并向市政府和省医保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以实现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脱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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