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共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19-08-30 浏览量:420 文字大小:

阜蒙县、彰武县医疗保障局及医保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相关工作部署,实现个人所得税改革大病医疗信息与国家税务总局共享,确保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如期实施,根据《辽宁省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共享工作实施方案》(辽医保明电〔2019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相关信息系统优化和数据共享工作方案的报告》(财税〔2018124号)要求,国家医疗保障局以总对总方式、定期向国家税务总局共享符合基本医保大病医疗扣除标准的参保人医药费用支出信息,并向参保人提供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保障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顺利实施。2019920日前完成全市信息系统部署和联调测试工作,2020120日前完成2019年度全市医保结算信息采集、汇总和上传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标准

利用省医保局统一建设的应用系统,兼顾我市信息系统实际情况,开展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

(二)按期实施

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相关要求,分时段、多批次,稳步推进信息采集工作。

(三)确保安全

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严守数据质量和数据安全工作底线,做好数据采集、加工、传递和访问各环节数据安全,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数据采集和信息共享工作。

三、工作方式

省医保局开发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采集系统),部署在市级金保专网,信息采集系统提供的功能包括:1、市级医保经办机构采集信息的入库、校验、汇总;2、数据打包上传省医保局;3、供市级医保经办机构使用的数据采集、校验和安全加密工具。

信息采集范围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含新农合)所有参保人员医保结算信息,信息类型包括: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参保人参保信息、参保人医药费用结算信息。

市医保经办机构从医保业务经办系统中按照采集规范要求采集相关信息,按照信息采集规范(见附件)要求的格式转换后,上传至省级信息采集系统。省医保中心对市级信息进行解密、校验和入库,督导并确认全省所有统筹区信息均已采集成功后,将全省信息汇总、打包、加密后上传至国家局系统。

在数据采集、汇聚、合并共享阶段发现问题的数据,必须先在信息采集源头,即经市医保业务系统中修正后,再将修正后的数据重新采集上传,按照数据采集流程逐级修正,最终报国家局。

四、工作任务

(一)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督导医保经办机构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上报工作,协调市人社、卫健部门和经办机构为信息采集工作提供工作场所和所需的信息资源环境。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沟通系统开发商或运行维护商提供信息采集和数据清洗相关技术支持工作,协助其按照采集规范要求从医疗保障业务系统中采集相关信息,确保采集信息的完备性和准确性。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包括两县)数据汇总工作,采集后的文件信息由市医保经办机构加密后上传到省级信息采集系统,确认入库结果,并及时对国家或省反馈的异常参保信息或结算信息进行核查、确认和修正。

五、进度安排

(一)完成基础环境配套和信息系统部署工作

做好县级医保业务系统相关数据向市级上报汇总的工作安排。2019910日前,市医保经办机构完成测试表的数据采集和上传测试。

(二)组织开展2019年度信息采集和上报工作

20191010日到1031日完成2019年第一、二季度全市信息采集上报工作,1116日到1215日完成2019年第三季度全市信息采集上报工作,202011日到120日完成2019年第四季度全市信息采集上报工作。

(三)信息采集工作常态化

20204月份开始,市医保经办机构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完成上季度信息的采集上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关系百姓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福祉的决策部署,各级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共享工作,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思想,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市医疗保障局成立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共享工作组,由副局长史旭明任组长,市医保中心、待遇保障和医疗服务管理处负责同志为成员,分别负责数据报送业务经办、数据报送工作协调和信息系统支持等工作。

(三)密切沟通,抓好落实

严格按照省统一工作部署和总体工作时间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落实。一是要建立与相关部门、经办机构、县级医保部门间的工作协调和快速响应机制,畅通上下沟通渠道,对于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二是积极加强与人社、卫健部门协调沟通,确保数据采集工作顺利进行。三是市县两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采集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确认工作,做好采集数据质量抽查工作,确保采集数据的质量。

 

附件: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件扣除信息共享采集规范说明

 

 

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2019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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