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日期: 2019-08-30 浏览量:651 文字大小:


各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新农合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为切实贯彻落实《辽宁省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辽医保发〔20192号)和《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201918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现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缴费标准

1.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补助标准在2018年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520元。

2.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提高30元,具体为:未成年城镇居民(包括在校学生)180/年、成年城镇居民370/年、6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330/年。

3.新农合参合人员个人缴费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20元,调整为250/年。

4.低保户、低保边缘户重度残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执行以上标准,政府缴费补助按《关于印发阜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阜劳社发〔2008103号)和《关于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阜民发〔20133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支付政策

1.城乡居民参加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提高15元,具体为:在校学生及城镇未成年人65/年,城镇居民成年人85/年,新农合参合人员70/年。

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设定为11000元,起付线以上合规费用报销比例为:5万元以下60%510万元65%10万元以上70%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户、大病保险起付线为一般城乡居民的50%5500元,报销比例为70%

三、调整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支付政策

1.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2.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患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8种重特大疾病住院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由60%提高到65%,重特大疾病救助限额为每人每年10000元。

3.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城乡医疗保险衔接问题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医疗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要求》(阜民发〔201835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上述政策自201911日起执行。其中由财政资助的参保参合人员其补缴费用由原渠道解决,并于9月底前补缴完毕;其他城乡居民个人缴费实缴差额部分在2020年度缴费期内予以补缴,并列入2019年度基金管理。




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阜   新市财政局                        

2019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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