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门诊慢特病常见问题解答

日期: 2023-09-11 浏览量:1604 来源:阜新医保 责任编辑:杨晶晶 文字大小:

一、未列入我市2023年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的病种待遇标准如何执行?

现有病种未列入我市2023年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的,按“老人老办法”原则执行,对已认定的门诊慢特病患者继续享受原待遇,但不再开展新的认定和调整待遇,对已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门诊慢特病患者按规定逐步退出。现有病种列入病种目录的,已认定的门诊慢特病患者按新的待遇标准执行。
二、门诊慢特病病种认定标准
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认定标准。门诊慢特病患者待遇享受期期满,停止享受待遇资格,仍需继续治疗的,应再次申请认定。对门诊慢特病患者待遇享受期为长期或5年,且认定后连续 24个月未发生合规医疗费用的,停止其享受待遇资格。
三、参保人患有多种疾病的待遇如何享受?
参保人患有两种及以上特殊疾病,可同时享受多病种待遇,患有多种慢性疾病的,只可享受一种慢特病待遇,特殊疾病和慢性疾病病种待遇可以兼得,各病种支付限额分别计算,总额不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费用纳入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按照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大病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特殊疾病包括:艾滋病、结核病(普通型)、耐药性结核病、慢性乙型肝炎、丙 型肝炎、布鲁氏菌病、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放 化疗、严重精神障碍、血友病、其他内分泌代谢疾病(未成年人)、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未成年人)、癫痫(未成年人)、康复治疗(未成年人)。
慢性疾病包括慢特病目录内除特殊疾病以外的病种。
四、白血病可以办理办理门诊慢特病吗?
可以办理,按照阜医保发【2023】6号文件规定,白血病(放化疗)合并到M00501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非放化疗)合并到M00505恶性肿瘤(辅助治疗)。
五、办理完门诊慢特病,门诊统筹还可以用吗?
可以同时享受待遇,患者门诊挂号就诊时,请说明是慢病挂号还是门诊统筹挂号,两者待遇限额是不一样的。
六、门诊慢特病患者就医结算
1、原则上完成门诊慢特病认定结果登记后,参保人员自下月起享受相应病种的待遇。对于传染类病种及诊断明确易于认定的病种,可以在认定结果登记后享受相应待遇。
2、门诊慢特病患者(不含透析患者)可自行选择具备直接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
3、透析患者自行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一个自然年度内变更就诊机构不得超过3次,每次变更应在当月治疗结束后进行。
4、特殊疾病中的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透析三个病种转诊就医备案有效期为12个月,有效期内不设就医次数限制。
5、转诊转院和临时外出人员门诊慢特病就医与我市普通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同步执行。
6、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病种,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7、为进一步减轻慢特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对全部门诊慢特病病种不设起付标准。
七、我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门诊慢特病支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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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按照年度、季度和月度确定的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慢特病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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