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和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日期: 2022-01-04 浏览量:1410 来源: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编辑:杨晶晶 文字大小:

阜蒙县、彰武县医保局,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新邱区、清河门区人社局,各县(区)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为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职工超限额补充保险政策,减轻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的医疗费负担,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19号)精神,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及超限额补充保险筹资政策调整如下:

一、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由6.5万元调整到8万元。

二、全市城镇职工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23.5万元调整到40万元。

三、以灵活就业身份退休人员超限额补充保险筹资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个人缴纳72元,统筹基金支付8元。

四、原国有、集体困难企业,依法破产、政策性破产等一次性趸缴企业的退休人员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筹资仍按原政策执行。

五、市医保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建立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限额和筹资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资金状况运行及职工高额医疗费用保障需求,对支付限额和筹资政策适时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202211日起执行。

 

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阜新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

                                  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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