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关于增进农民健康福祉筑牢基层卫生阵地的提案》(187号)答复

日期: 2020-05-11 浏览量:326 来源: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责任编辑:杨晶晶 文字大小:

李晓波委员:

您所提出的关于增进农民健康福祉筑牢基层卫生阵地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12号)文件要求,2019年9月30日,市政府下发《关于印发阜新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阜政发〔2019〕18号),明确了2019年底前完成市辖区市级统筹、整合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系统、2020年个人筹资工作;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在市级行政区域内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统一。

为切实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2019年8月15日市医保局下发了《关于印发阜新市医疗保障局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阜医保发〔2019〕22号),确定了全局整合工作目标、明确了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制定了时间表和线路图,全面推进制度整合工作。

为全面实施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确保完成整合工作任务,市医保局起草了《阜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经多次组织县区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召开政策摸底专题会议,整理汇总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救助现行政策,梳理城乡医保政策,针对两项制度间的差异点和风险点开展论证,拟定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基本政策。同时对县区新农合基金运行情况进行测算,联合财政部门对我市五区新农合基金结余情况开展调查,并对全市新农合医疗基金运行情况做系统分析。召开业务分析会议、政策研究会议、政策关键点研讨会议等30余次。在充分研究论证、借鉴试点市实施经验、综合平衡全省各市政策设置、在充分征求县区政府、市值各部门意见,经报省局把关备案后,联合市财政、税务、卫健部门下发了《阜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阜医保发〔2019〕35号),为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提供了政策支持。

一、关于普通门诊政策

1.普通门诊支付范围。

辽宁省卫计委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卫发〔2016〕14号)规定:“各地继续严格执行门诊统筹基金占当年筹资总额30%以内,支付范围原则上限于乡和村两级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政策”。

根据县级医疗机构提出的继续保留门诊报销政策的意见,鉴于县级医疗机构在原新农合经办时承担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就医服务的情况,经研究在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增加“医保扶贫对象在承担医保扶贫门诊医疗的签约县级医院可享受普通门诊待遇,发生的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25%比例支付”条款。

2.普通门诊支付限额。

辽宁省卫计委、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通知》(辽卫发〔2017〕24号)、阜新市卫计委《关于下发2017年阜新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阜卫发〔2017〕186号)对新农合普通门诊基金支付标准方面都做了原则规定。其中辽卫发〔2017〕24号文件规定:“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原则上仅限于乡和村以及社区医疗机构。2017年,乡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保持在50%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当年筹资标准的50%”。阜卫发〔2017〕186号文件规定:“门诊统筹基金原则上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30%”。本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在普通门诊政策制定过程中,各部门充分考虑了原新农合参合人员的门诊就医意愿和就医习惯,在不违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情况下,将城乡居民门诊政策设定到了最高标准,其中基层门诊支付40元,报销比例80%;普通门诊支付360元,报销比例50%。门诊支付总额为400元/年,在全省范围内仅次于沈阳市,但个人筹资额却为全省最低,最高起付线20元/年也为全省最低。单次就医支付限额是按照总支付限额50%确定的,符合相关政策标准。

另外,根据《关于做好阜新市城乡居民高血压和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阜医保发〔2019〕34号)相关规定,在已实施的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中,对于患两病的城乡居民在门诊用药方面还给予了定额报销支付,使该人群门诊支付限额最高达到了600元/年,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原新农合人员的门诊就医待遇。

二、关于药品目录管理政策

在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实施时,已经对中、蒙医疗机构的院内制剂纳入了医保支付范围,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后,将按照国家、省关于药品和医疗诊疗项目的有关管理规定,继续执行相关医保支付政策。对于省、市促进中蒙医药发展有关政策,市、县医保部门和经办机构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协议管理实际,按省市政府规定,给予支付政策倾斜。

同时,按照《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19〕27号)文件相关规定,各市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药品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调整和另行制定,不得额外设立药品目录,维护全省统一执行《药品目录》的严肃性。

三、关于住院报销政策

1.在三级医院实施分段报销政策,是借鉴省内多数城市的做法,并获得省医保局的肯定的政策方式。一段采取低报销比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低标准住院和小病大治现象发生;二段采取高报销比例,可以充分保障真正患有严重疾病需三级医院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患者能够享受到合理的报销比例,减少个人就医负担,充分体现了在城乡居民医保整合后,保障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不降低的原则。

2.在《实施细则》制定过程中也充分考虑了国家医改政策的落实,包括推进医联体建设、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三医”联动和健康扶贫等政策措施。在门诊和住院报销政策中对基层医疗机构给予倾斜,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医保扶贫对象在大病保险政策上给予倾斜。

四、关于城乡居民信息系统建设

在国家、省级医保部门开发部署新的医保信息系统并建设医保专网前,按照我市城乡整合医保制度工作实际,以最小必须、简便实用原则推进信息系统建设。至2020年3月底已完成全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参保信息采集录入和参保登记数据维护工作,并组织发放社会保障卡。目前,信息系统在全市范围内正式上线,并对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免费使用。

2020年,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城乡整合重点工作部署,我们将继续完善城乡医保政策体系,严格对照“六个统一”要求,逐项抓好落实。妥善处理好当前城乡居民在普通门诊统筹、门诊特慢病保障、异地就医等方面存在的待遇差距,注重立足于统一服务城乡居民两个群体,不断改进经办服务和经办信息系统,充分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

 

 

 

 

 

 

 

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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