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阜新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医疗政策的通知

日期: 2020-08-21 浏览量:950 来源: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文字大小:

阜蒙县、彰武县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健全我市医疗保障体系,规范规定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现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医疗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增加门诊医疗规定病种

将类风湿性关节炎及强直性脊柱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布鲁氏杆菌病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规定病种,起付标准30/月,统筹基金支付限额251/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12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照《阜新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医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部分规定病种支付限额

将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低下两个病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调整为251/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12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调整为168/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16元。

本通知自202091日起执行。

 

 

  阜新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19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打印
分享
返回列表